危险废物鉴别存在问题
1、危废名录鉴别技术灵活性不够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涉及国民经济生产的各行各业,这一鉴别分举系统名最详实,一旦通过名录确定为危险废物之后,则需严格管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现缺乏灵活性,部分条款与其他行业传统做法有一定的差异。例如部分生物生化制品行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该按照危险废物处置,但按照相关行业管理是对固体废物进行特定处理后,外售综合利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固体废物产生来源和危险特性进行了明确鉴定,但对固体废物进行预处理,导致固体废物部分特性有了本质变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并未对此情况进行说明。因此,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灵活度不够,对管理处置成本产生较大影响。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项目不完善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项目涵盖面较窄,难以反映其他有毒项目的危险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项目包括腐蚀性、急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浸出毒性和毒性物质含量,涵盖了综合性指标和特异性指标,包括了化学指标和生物指标。在实际鉴别工作中,不同固废中存在的污染物各不相同,尤其是有机污染物,不同污染物的毒性不一样。样品检出物不在浸出毒性鉴别的危害成分项目名录之列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部分检出物浓度和毒性比规范参照值的项目浓度和毒性均高,导致浸出毒性鉴别的危害成分项目可能出现漏洞和盲区,给危废鉴别科学性带来不确定性,进而给决策管理带来一定风险。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建议
1、健全危废鉴定工作机制,建立区域性危废鉴别委员会,提高其可操作性危险废物管理特殊性,需健全一套完整、有效的鉴别程序和机制,这样不仅有利于危险废物的判定和分类,更有利于危险废物排污者、环保部门及处理处置单位三方协调,并对其进行有效地管理、处理和处置。如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出结果有异议的,需要成立区域性的危废鉴别委员会,组建危险废物鉴别评估与技术支撑专业队伍,明确职能定位,建立危废鉴别会审制度,负责区域性的固体废物属性和危险废物鉴别仲裁工作,提高各项规范标准的可操作性。
2、研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管理办法。加强相关实验室鉴别分析监测能力的专项检查管理,制定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专项管理办法,鼓励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固体废物属性及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推动将固体废物属性及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体系。
3、研发危险废物快速初筛技术,满足危废应急管理要求。以现场便携式分析仪为基础,开发危废鉴别理化项目快速分析方法;以生物快速分析法为基础,开发危废鉴别生物毒性快速初筛技术。同时,开展危废理化项目快速分析方法和生物毒性快速初筛技术的质量保证和控制研究,形成危险废物快速定性初筛技术体系,进而缩短危险废物鉴别周期,更好地为危废管理和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持,为司法机关审理危废污染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将有助于推动危废司法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依法严厉惩治危废违法行为。
4、制定危险废物鉴别应急监测预案。危险废物应急监测工作不同于一般环境应急监测,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专项应急监测预案,需要对应急监测的组织分工、应急程序、相关特殊要求、培训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制订出实用的应急监测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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